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右检刑诉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74********,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苏木**嘎查**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为15日。
阿拉善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朱某甲父亲朱某乙因涉嫌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被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和朱某乙同监室的李某甲在出狱后联系了李某乙并询问李某乙是否能通过关系帮助朱某乙办理取保候审,李某乙在得知此消息后联系了乌某某并询问乌某某是否能帮助朱某乙办理取保候审,乌某某又联系了巴某某询问是否能帮忙,在得到巴某某肯定的消息后,乌某某又联系了李某乙并称能够帮朱某乙办理取保候审,李某乙又联系了朱某甲,称若朱某甲能向自己转账200万元就能帮朱某乙办理取保候审,后李某乙让朱某甲先转账50万元,等事成之后再转账150万元。2017年5月20日朱某甲通过农业银行手机网上银行将50万元汇入了李某乙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账户名为李某乙,账号为:62220202001********),李某乙在收到50万元后,因与乌某某有债务,在征得乌某某的同意后,扣除了20万元抵债,后将剩余的30万给了巴某某,巴某某收到30万后,并没有办理朱某乙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而是将这30万元钱用于自己的生意周转。将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抓获归案后其将收到的30万元退还给朱某甲。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将乌某某向其转账的30万元用于办理朱某乙取保候审一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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