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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1501021963********,中共党员,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博乐市**局退休干部,住博乐市**镇**牧场。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巴某某驾驶新E-*****(临牌号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X20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X200线18公里加940米路段处时,因未按规定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将前方站立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巴某甲碰撞肇事,造成被害人巴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巴某甲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被害人的亲属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起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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