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3********,汉族,专科毕业,江西泰和县人,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灵武市**小区**室。系灵武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在灵武市公安局**派出所任治安民警,其承办的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灵武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侦查。同年2月9日,灵武市公安局呈请拘留申某某,同年3月3日对申某某网上追逃。同年4月27日灵武市公安局提请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批准逮捕,灵武市检察院同年5月4日以灵检侦监批捕(2018)43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时发出灵检侦监应捕建(2018)1号《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认为申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公安机关对申某某依法提请批准逮捕。2018年6月15日,灵武市公安局对申某某提请批准逮捕,巫某某在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申某某法律文书过程中,因相关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巫某某将相关法律文书修改完善后再行提请批准逮捕但巫某某疏忽大意,后续再未将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提请灵武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9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在盐池县将申某某抓获,同日移交灵武市公安局。因巫某某当时出差在外,灵武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帮助巫某某办理将申某某送交看守所的相关法律手续,次日将申某某送往银川市看守所羁押,致使申某某在没有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前提下,在看守所被羁押两个月,直至2019年1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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