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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巫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门前路段,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推搡。期间,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手持“铁镑”与被害人李某某推搡时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巫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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