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酒后驾驶粤LH****号小型汽车从龙门县**镇**KTV出发往龙门县**镇**村家中方向行驶,途经X261线县道龙门县**镇**村路口附近路段时,碰撞路旁的树木,致其本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向路人请求帮忙报警处理。**派出所值班民警当晚接到群众口头报案后到现场处警。**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巫某某躺在涉案车辆旁边,后民警拨打**卫生院请求派救护车到现场救治,并将该案转给龙门县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处置。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受伤的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送往**卫生院院救治,后因受伤严重被转院至增城区人民医院。当晚凌晨2时许,龙门县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到达现场处置交通事故,后交警于当晚4时许赶到增城区人民医院对被不起诉人巫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0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在增城区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巫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6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资格。涉案粤LH****号小型汽车经机动车信息查询登记所有人为林某某,该车辆实际支配使用人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
本院认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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