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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巫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01时54分许,巫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成都市府青路二段跨线桥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跨线桥出城方向距府青路与虹波路交叉路口约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对巫某某现场酒精酒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巫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巫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1.7毫克/100毫升,巫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巫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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