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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巩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昆区**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持准驾车型为B1B2驾驶证涉酒后驾驶闽G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阿拉塔大街工商银行门前北2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固阳县交管大队民警将巩某某带至固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结果为:巩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I,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4mg/100mI,没有其他从重处罚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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