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张某某暂住地,与张某某、赵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日2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巩某某酒后驾驶苏F****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23省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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