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男,52岁,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左某甲为了将自己家位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营区外的一口水井卖给部队,遂用红砖和石块将****部队围墙内的一口正在施工的水井堵住。经价格认证,****部队的水井被堵造成损失为7800元。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己赔偿****部队的损失,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照片、现场检测报告、领据、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陈某某、左某乙、黄某甲、孙某某、黄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己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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