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男,52岁,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左某甲为了将自己家位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营区外的一口水井卖给部队,遂用红砖和石块将****部队围墙内的一口正在施工的水井堵住。经价格认证,****部队的水井被堵造成损失为7800元。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己赔偿****部队的损失,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照片、现场检测报告、领据、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陈某某、左某乙、黄某甲、孙某某、黄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己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