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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甲妨害公务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曾用名左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67********, 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高层**号楼**室。1994年8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黑龙江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黑河市及爱辉区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领导机构。根据黑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安排和疫情防控实际需要,爱辉区对城区内居民小区实施封闭管理,设立小区卡口,严格小区居民出入管控。黑河市**有限责任公司受黑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委托,负责黑河市爱辉区**高层小区卡口疫情防控检查工作。2020年3月6日,黑河市爱辉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下发黑市爱区疫领指办发(2020)69号文件《关于加强“龙江健康码”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小区值守卡口和村屯卡口要于3月7日前在进出口处设置“通行登记码”,通过“扫码+测温”进出,同时做好纸质登记留存工作。

2020年3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甲酒后进入黑河市爱辉区**高层小区东门时,该处设置的疫情检测点值班工作人员王某某、李某某要求左某甲使用手机扫瞄“龙江健康码”方可入内。左某甲以手机没电为由拒绝扫码,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用手打被害人王某某(女,40岁)左臂一下,随即被左某丙(左某甲妹妹)拽离卡口进入小区家中,王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向卡口工作人员询问情况时,左某甲手持菜刀返回并冲向卡口工作人员,左某丙对左某甲进行阻拦,民警要求左某甲放下菜刀,左某甲不予理会,继续持刀谩骂、威胁工作人员称:“警察啊,我今天干死他”,与民警对峙,民警见状请求增援,随后将左某甲制服。

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左某甲作案时使用的菜刀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左某甲户籍证明,黑河市爱辉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文件《黑市爱区疫情领指办发(2020)69号》,关于市**局和市**有限公司对**高层小区卡口值守职能的说明材料,破案经过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左某甲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到案后,左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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