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有限公司销售员,住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28号优山美地**号楼**户(户籍在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青岛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9日被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美颜,山东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明知象牙制品系禁止出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逃避海关监管,于2015年7月9日携带以锡纸包裹并藏匿于机械零件中的象牙制品,自尼日利亚转机至香港,后乘坐港龙航空KA954次航班至青岛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被当场查获。
经现场查验,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携带象牙质项链、吊坠、手镯等共计24件。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上述24件制品均为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象牙)加工制成,共计790克,价值人民币32916.93元。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主动到青岛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象牙制品由青岛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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