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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洪市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2日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赌博群里组织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肖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等人在群里赌博,每人先在陈某某处押注金额,单注金额为200至1000元不等,然后陈某某在群里发一个2至3元的拼手气红包,由群内参赌人员领取红包,再根据抢到的红包数字之和比大小,九点最大,零点最小(整拾算零点)。最大点数的根据赌注的大小赢取相应的金额,从最小点输起。比如最大的押注200元,最小的押注400元,最大点数先赢取200元,再由第二大点数、第三大点数赢取,以此类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左某某是群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扣押左某某的142560元人民币由于侦查机关没有随案移送,建议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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