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93年9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930927581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新安4区18-1-50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7 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左某某于2019年4月至5月间,谎称众安居“砖石联盟”促销活动交纳6666元人民币抵10000元建材款、国美电器3000元抵5000元活动,分别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666元人民币、姜某某16332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 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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