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 幢**。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至2020 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顾某某、赵某某、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区等地多次采用冒充新疆人售卖“草药”,通过报低价吸引被害人,称重后报高价,通过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演戏,以言语恐吓或殴打其他犯罪嫌疑人扮演的买家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恐吓,迫使被害人高价购买“草药”,共计人民币7500元。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其中帮助开车。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草药”(照片)等;
2.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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