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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开设赌场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 月11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开赛以后,唐某某、杨某某、谢某某一起合作坐庄赌球。在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唐某某账面盈利319200元、杨某某账面盈利319200元、谢某某账面盈利273600,其中有三分之二用于对皇冠网结账,谢某某实际盈利91200元;吴某某、王某某、左某某、易某某为唐某某联系赌客下注赌球,赚取下注金额百分之二的流水返点,获取抽头渔利;该案追缴赌资共计1222800元,现已将赌资存入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涉案财物账户,并随案移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左某某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彭晓彬

2020年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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