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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0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3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8月31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浙江省丽水市通过手机通讯终端下载“十分彩”手机赌博网站并注册了会员账户,以押大小、单双等形式参与该网站赌博活动并申请担任该网站的代理。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申请担任该网站代理后陆续招募并发展“希望”等5人为下级代理、会员,并从其下级代理或会员的投注中通过该网站返点获利。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下级账户累计向网站投注190000余元,其通过该网站获得下级投注返利500余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1、左某某发展的下级均为家庭成员,返点获利500元,金额较小,且已全额退缴。2、左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左某某系初犯。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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