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7〕29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村**组。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2017年3月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4日15时许,因民事纠纷,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本区城东派出所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调解。至当日20时许,调解未果,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纠集了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城东派出所门口和门外共同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陈某某体表未检见明显暴力性损伤。
2017年1月3日,被害人陈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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