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公司法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号奔驰牌小轿车,沿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雀立交桥下向右侧变更车道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其车右侧与右侧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贾某某驾驶的陕A****0号小轿车左侧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随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醇浓度为136.7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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