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6********,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大专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巷**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B*****的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凤凰中学侧门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传唤左某某至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样后送检。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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