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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住晋中市太谷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4时43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晋KW****白色凯翼牌小型轿车途经榆次区汇通路环城南路与汇通路思凤街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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