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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2时10分许,左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T****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南侧的**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05月0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为:左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23mg/100ml。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平时无违法违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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