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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都市新区管委会至徐家村乡村道路时,与对向行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徐某某发生口角,徐某某遂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左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金华市金东区中医院抽血。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左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等;

2.​ 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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