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身份证号码342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与他人在合肥市经开区方兴社区附近一家饭店吃饭席间饮酒。当日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与他人在肥西县三河镇镇政府门口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再次饮酒。当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酒后驾驶京M30***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振宁路与合铜路交口附近,被公安民警依法查获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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