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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47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办员,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系重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办员,负责为客户办理贷款资料等工作。2020年3月18日至4月17日,左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英利中心1号大厦的办公室内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以每本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登记人为高某某、韩某某、侯某某的离婚证三本。2020年5月26日,左某某以每本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从熊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登记人为江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的离婚证三本。

同年6月9日,民警经侦查在本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华润大厦2405房间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抓获,并查获上述六本离婚证。经鉴定,登记人为高某某、韩某某、侯某某的离婚证均系伪造。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离婚证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微信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熊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购买的离婚证数量较小,且该犯罪行为系受公司主管人员的指使、安排;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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