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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特区**镇**村**组,现住龙里县**镇**社区**新苑**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龙里县公安局谷脚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03时许,王某(另案处理)驾车窜至龙里县谷脚镇恒大茶郡工地盗窃该工地扣件502 个(价值3012元),后王某驾车逃离至该工地48号楼30米处半坡上时因车辆轮胎打滑,王某便邀约被不起诉人左某驾车来帮助转移盗窃的扣件,二人驾车欲逃离时,被恒大茶郡工地工人发现人赃俱获。

本院认为左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真诚悔过,被盗单位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左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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