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崔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XX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河南省长垣市XXXX处XXX村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长垣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5日21时55分,崔XX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G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留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留光镇留光村南地时,被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崔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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