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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甲故意伤害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刑不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盖州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在位于盖州市团山办事处团山村自家住房后面村道上,因将杂物扔向村道遭到其父亲崔某乙,弟弟崔某丙的制止,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崔某甲用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楞子将崔某丙左胳膊打伤,造成崔某丙左前臂尺骨骨折的后果。经营口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崔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投案自首,现双方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崔某丙谅解。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崔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刑事和解、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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