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21时左右,崔某乙、徐某某、崔某丙、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与钟某某、朱某某在昭阳区**三楼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崔某甲鼻骨被钟某某打伤,钟某某鼻骨被崔某甲打伤,徐某某被钟某某踢了一脚腿部,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甲、钟某某、徐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崔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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