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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拜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道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7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5月18日、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就曹某某诉崔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调解,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偿还曹某某钱款人民币40万元,此款崔某甲于2018年3月15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18年11月15日给付20万元。(2018)黑023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崔某甲未履行偿还义务,曹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拜泉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并立案后,依法向崔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崔某甲拒不履行报告、偿还义务。2018年10月13日,拜泉法院因崔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拜泉法院作出行政处罚后崔某甲仍拒不履行偿还曹某某借款的义务。案发后至审查起诉期间,崔某甲将400000元全部偿还给曹某某。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崔某甲于2019年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镇**村**组**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罚款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单、民政部婚姻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不动产信息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崔某乙、迟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拜泉县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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