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楼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镇**小区**号楼**单元102户,务工人员。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2月,崔某甲将其名下**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户房产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姐姐崔某乙、姐夫许某某后,2013年2、3月份,崔某甲以**花园房产作抵押向逄某某借款36万元,至2013年10月,逄某某向崔某甲催债,并要求崔某甲以借款时的约定如不能偿还借款将房产变卖偿还借款。崔某甲通过逄某某的介绍,同张某某商谈由张某某出资40万元用于归还崔某甲欠逄某某的借款。崔某甲在没有资金来源,且无力归还借款的情况下,隐瞒其名下**花园小区房产已变卖给崔某乙的事实,与张某某达成以崔某甲名下**花园小区房产抵押的方式向张某某借款40万元偿还逄某某借款,并约定崔某甲如不能偿还借款将该房产以6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张某某。并同张某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及授权张某某对房产处置过户的协议。
2014年初,张某某因崔某甲未按照要求归还借款,提出如不能归还借款按协议约定办理**花园小区的房产过户,被崔某甲种种理由拒绝。至2014年5月,张某某发现崔某甲被崔某乙、许某某起诉至黄岛区人民法院要求崔某甲将其名下的**花园小区房产办理过户给崔某乙、许某某,经黄岛区人民法院珠海法庭审理,崔某甲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崔某乙、许某某。崔某甲发现无法隐瞒真相后,拒不归还借款并逃匿。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崔某甲的行为系使用其本人所有的真实的房屋产权证明进行借款抵押,崔某甲和逄某某、张某某之间名为买卖,实为抵押借款,并非真正的房屋买卖关系。崔某甲向张某某所借款项用于支付所欠逄某某债务,关于向逄某某的借款其辩解均用于工程项目承包的经营活动,且目前所欠张某某的款项已经偿还,因此认定崔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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