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潍坊市**营丘镇**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28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介绍本村村民崔某乙购买昌乐大北农项目开采出的石头,被不起诉人崔某甲从崔某乙销售石头款中获取非法利益,每吨提成1元,非法获利数额7923元。
本院认为,崔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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