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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非法狩猎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3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9年开始将自己制作的野猪套子放置在江源区石人***村**社后山,于2020年7月27日将***居民魏某某在***村**社后山所放养的白色母牛套死。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白色母牛价格为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叁拾叁元整(19333元人民币),案发后崔某某赔偿魏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魏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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