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8********,无职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农场**组,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农场**组,无前科。2019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莫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天,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同李某乙、孙某某、朱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李某甲到莫旗尼尔基镇吃饭,饭前李某甲跟随李某乙、孙某某、朱某某、崔某某到莫旗尼尔基第四小学大门西侧向杜某某等人索讨债务,催债过程中李某乙、孙某某对杜某某、孟某某进行辱骂,孙某某殴打梁某某一嘴巴子。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甲事前有参与讨债的主观故意,到达现场后亦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殴打、侮辱等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莫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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