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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黑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黑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黑山县**镇**村五组村民手里承包的该地块,后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内建筑了房屋、水泥硬化地面等。后经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意见:将占地现场实测的GPS坐标点数据结果,落入黑山县森林资源图和森林资源数据库中,确定被占用的土地位于黑山县**镇**村,共占用土地总面积7.76亩,涉及1林班48小班,地类为采伐迹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在占用林地面积中,已建成房屋、水泥地面等硬覆盖面积6.76亩,造成原有森林遭受严重毁坏,已丧失林业种植条件,植被不可恢复;其他被毁林地面积1亩,原有森林土壤未被破坏,森林植被可恢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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