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5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住扶余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9月14日二次退回扶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扶余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11月26日至2011年3月7日,崔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邵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购买一套面积55平方米的楼房,分三次共收取被害人房款317600.00元,该款项被其占用,至案发时,房屋并未实际交付不返还钱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扶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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