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83********,汉族,中共党员,货车司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本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崔某某为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驻四川省丹巴县办事处运输了价值七十余万元的柴油。因崔某某系私人出售柴油,无法出具发票。为了收取货款,崔某某便通过网络找到代开发票的公司,虚开了60.4955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四川建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崔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崔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