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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18日被沿河县公安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8时许,因崔某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团结派出所民警陈某带领3名辅警,到崔某某家中用传唤证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崔某甲、崔某乙、杨某、杨某乙等人使用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将民警打伤。在本案中未发现崔某某有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

本院认为,崔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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