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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性别: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526198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3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崔某某,听取了陶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贵州省人民医院急诊大楼9楼4号病房内12床处,趁在此照顾生病小孩的被害人陶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头旁边的一部银白色OPPOA1手机(经鉴定价值700元人民币)盗走(因其在医院病房内盗窃病人家属的财物,根据司法解释,其入罪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即500元),后其在头桥将手机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路人。2019年8月13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贵州省人民医院附近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抓获。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赔偿了陶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医院病房内盗窃病人家属的财物,价值7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是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其没有犯罪前科,且其系残疾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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