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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5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22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害人匡某放置于自己店里(沿河县团结街道团结大道田坝路口上行100某某店)桌子上的一部VIVO X9 plus 手机(玫瑰金颜色)被崔某某盗走。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VIVO X9 plus 手机价值为1638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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