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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9********,汉族,山东**大学***工程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寿光市**镇**小区**-***-**,现住山东**大学**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3时许,在山东**大学**号楼**单元**宿舍内,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趁同学刘某某午休之际,窃取其放在床铺上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当日先后分三次从刘某某与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转账共计1300元。经鉴定,被盗苹果8Plus手机价值4184元。同日,刘某某报警。综上,崔某某盗窃物品总额5484元。

2019年5月8日,手机归还给刘某某。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退赃1300元,刘某某对崔某某表示谅解。

2019年9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时系在校学生,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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