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7511,汉族,小学文化,住**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8时许,在**市**街道办事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因琐事与孙某某发生厮打,造成孙某某左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经鉴定,孙某某左膝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符合新鲜性损伤特征,外力可以导致。
崔某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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