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励某甲在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租住的临海市**街道**小区**号门口辱骂崔某某,后双方在房内发生吵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持菜刀砍伤励某甲的手和脚。经鉴定:被害人励某甲的伤势达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和被害人励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害人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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