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2********,汉族,专科文化,东营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4日11时许,在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崔某某、岳某与尚某某因琐事争吵打斗,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用拳头打、用膝盖顶尚某某,导致尚某某右眼眶骨折、前额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尚某某右眼眶骨折为轻伤一级,前额部划伤为轻微伤。2020年12月1日,崔某某与尚某某和解,崔某某支付尚某某赔偿金60000元,双方再无纠葛,尚某某对崔某某表示谅解,出具书面谅解书要求对崔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综合全案证据,结合案中案外情节,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犯罪性质与情节轻微,其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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