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村**号院**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6日至7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5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1日20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街道**村**院**,崔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冲突,造成徐某某面部、肋部、左腕骨、左眼眶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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