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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放火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村单元****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4月18日17时,崔某某因院墙界限纠纷问题与邻居霍某某产生矛盾,事后崔某某试图用打火机点燃自家西南角堆放的200捆左右的玉米秸秆,因霍某某家存放6400块左右草块的库房离崔某某要点燃的玉米秸秆仅4米左右距离,且周边均有居民住户,霍某某山前阻拦,但崔某某强行将自家玉米秸秆堆点燃,火势较大,随后导致霍某某家库房内存放的6400块草块点燃,经科尔沁区价格认定价格:6400捆玉米秸秆草认定价格为74240元,彩钢房价格为12085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6325.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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