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南城县公安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3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非法收购南丰县付坊乡村民甘某某四只竹鼠和四条蛇,付款390元。
2、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从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非法收购野兔、野猪、黄鹿、蛇类野生动物,然后转手卖给南丰县人吴某某,得款5000多元。
3、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非法收购南丰县付坊乡村民黄某某抓到的蛇类野生动物9条,付款520 元。
4、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非法收购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谢某某(已判刑)非法猎捕的大王蛇7条,付款1100 元。
5、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从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江西省南丰县付坊乡等村民处非法收购了乌梢蛇、王锦蛇、眼镜蛇、灰鼠蛇等蛇类野生动物30 多条,然后转手卖给南城县里塔镇里塔村民杨某某并在杨某某家中交易,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6337元给被不起诉人崔某某。
6、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从福建省建宁县里心镇、江西省南丰县付坊乡等村民处非法收购了乌梢蛇、王锦蛇、银环蛇、灰鼠蛇等蛇类野生动物28条,其中死体有11条,然后转手卖给南城县里塔镇里塔村民杨某某并在杨某某家中交易,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117元给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交易刚结束,南城县森林公安局当场缴获崔某某于2019年6月5日、6月6日出售给杨某某的蛇类野生动物共计64条。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出售给杨某某店里的蛇类野生动物共计64条,王锦蛇20条(其中死体1条),乌梢蛇22条(其中死体9条),银环蛇1条(死体),灰鼠蛇21条,均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4条蛇类野生动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200 元。
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45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城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来的野生动物而收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只有从谢某某(7条蛇,价值2100元)、熊某某(野兔1只,价值80 元)、黄某某(9条蛇,价值不明)处收购的犯罪事实。其它事实2019年3月至6月从建宁县、南丰县不知名村民手中收购了野兔、野猪、黄麂、蛇类野生动物,然后转手卖给南丰县人吴某某,得款5170元及向杨某某出售的64条蛇,由于其收购野兔、野猪、黄麂、蛇类野生动物的来源具体不详,无法确定这些野生动物为非法狩猎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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