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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住霸州市**镇**公寓**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崔某某作为霸州市**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公司期间,以逃匿方法拖欠方某某、吕某某等七名工人工资共计112152元。经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2020年7月22日,崔某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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