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区,住河南省新乡市**区**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8年4月3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16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偿还郭某某人民币90000元。判决生效后,崔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2016年9月21日郭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下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6年9月26日下发报告财产令,并作出罚款决定,崔某某将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拒不报告财产、拒交罚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无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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