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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抢夺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2001********,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办******,住原籍。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中午,崔某某约段某某(另案处理)上网 ,期间两人参与一款赌博游戏,由于段某某将崔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赢的钱输完,崔某某便提到让段某某还钱之事(之前段某某还曾向崔某某借过钱),并建议段某某将其手机当掉,段某某表示同意。当日18时许,段某某租下一辆共享汽车,载崔某某来到长安区**街道,由崔某某出面,以3700元的价格将段某某浅绿色苹果11手机(128G内存)当于“小魏手机维修店”老板魏某某,双方还约定两日内来赎手机,需交纳3850元,两日过后,魏某某可自行处理手机。当完手机回到网吧后,段某某将所得3700元全部充值进赌博游戏账户,二人继续进行赌博游戏。很快,二人将当手机所得的3700元钱赌输殆尽,段某某担心回家家人追问手机下落,就萌生抢回手机念头,并谋划好作案方法。20时许,两人回到魏某某店对面,按段某某计划,段本人在外接应,崔某某独自进入手机维修店,以交纳赎金需向段某某询问支付密码为由,拿到手机后迅速逃跑,但此计未获成功。随后,段某某又生一计,这回两人同时进店称赎回手机,段某某顺利拿到手机后先行离开,崔某某则佯装扫码支付赎金伺机跑掉。得逞后,两人逃离现场各自回家,手机被段佳坤拿走。经鉴定,被抢的苹果11手机价格为4859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念其系在校学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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