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13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现住嘉峪关市**花苑**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26日、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7日、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自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洪某某、谢某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峪关市驾校斜对面“**物流公司”楼下一门面房内,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以“收钱上分、退分返钱”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佣谢某乙、章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对该赌场实施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4月11日,该赌博场所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后,洪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章某某、潘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嘉峪关市“**物流公司”楼下一出租房内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开设赌场。其中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赌场工作人员,对上述两处赌场实施“上分下分”等日常经营活动。
2018年4月24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民警在该赌博场所内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2组(操控台16台),“黑红梅方机”1组(操控台8台),“九莲宝灯机”1组(操控台8台),“龙虎斗机1”组(操控台10台),“水果精灵机”4组(操控台8台),“九五至尊机”8台,共计58台。经认定,上述机型每个操控台为操作基本单元,每个单元格可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8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在现场抓获。
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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